(1)童工。公司不应使用或者支持使用童工,应与其他人员或利益团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儿童和应受当地义务教育的青少年的教育,不得将其置于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下。
(2)强迫性劳动。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时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件。
(3)自由权。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4)歧视。公司不得因种族、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或政治归属等而对员工在聘用、报酬、训练、升职、退休等方面有歧视行为;公司不
能允许强迫性、虐待性或剥削性的性侵扰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
(5)惩戒性措施。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侮辱。
编辑:杨晓燕